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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公告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關奔喪、運回遺骸、骨灰部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關奔喪、運回遺骸、骨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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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3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滿6個月,得申請來臺奔喪。 


(二) 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申請人年逾60歲、患重病、受重傷者或行動不便等不適於單獨來臺情形者,得申請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 


(三)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6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2人為限。 


(四)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民國8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不得延期。 


(二)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 


三、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查驗證申請人與奔喪、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四) 相關證明文件: 

1、奔喪對象戶口名簿、除戶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死亡證明文件影本1份。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死亡者附在臺死亡證明書。


 3、運回遺骸、骨灰者附民國81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倘在臺無親屬由朋友代送者,應加附說明書)。


 (七)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四、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3-02-22 09:10:20
備註:
相關連結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9286&ctNode=32595&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