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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公告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1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 葬處)。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指殯葬處所經管各 項殯葬設施及提供之殯葬服務。 


第四條 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死亡者設籍於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 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直轄市、縣(市),申請使用本市 殯葬設施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臺北市政府公告之。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附表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 單位:


新臺幣 代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 額(元) 備 註 原價日 減價日 加價日 1 甲級禮廳使用費 小時 1 1,800 900 3,600 


1.禮廳使用費之原價日、減價日及 加價日,於前1年11月底前由殯葬 處公告。 


2.每日18時至次日6時止使用禮廳均 以減價日收費。但遇加場日,則 以第4場次結束後至次日6時止依 減價日收費。 


3.禮廳每日使用場次,另依臺北市 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四 條規定公告之。


 4.申請使用105年以後啟用之禮廳, 其使用費按本表金額1.2倍收費。 2 甲級禮廳冷氣費 小時 1 1,200 3 乙級禮廳使用費 小時 1 750 375 1,500 4 乙級禮廳冷氣費 小時 1 450 


5 丙級禮廳使用費 小時 1 600 300 1,200 6 丙級禮廳冷氣費 小時 1 300 7 丁級禮廳使用費 小時 1 225 110 450 8 丁級禮廳冷氣費 小時 1 150 9 真愛室使用費 小時 1 150 3 10 真愛室冷氣費 小時 1 75 11 遺體接運費 具 1 1,000 1.以接運至第一殯儀館或第二殯儀館 且10公里內為限。超過10公里部 分,每5公里加收500元,不足5公 里以5公里計算。 


2.接運範圍限於本市、新北市、基 隆市、桃園市。


 12 遺體防腐費 次 1 500 含防腐藥劑及耗材。 


13 遺體寄存費 日/具 1 400 設籍本市者: 1.3日以下者,不收費。 2.7日以下者,每日減半收費;


8日 至14日者,按表收費。 3.逾14日者,除前14日按表收費每 日400元外,自第15日起每日為800 元。 


4.以上日數應併計寄存於第一殯儀 館及第二殯儀館之日數。 800 設籍其他縣市者: 1.7日以下者,減半收費;


8日至14 日者,按表收費。 2.逾14日者,除前14日按表收費每 日800元外,自第15日起每日為 1,600元。


 3.以上日數應併計寄存於第一殯儀 館及第二殯儀館之日數。 14 遺體淨身費 日/具 1 35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4 15 遺體化妝費 日/具 1 30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6 遺體著裝費 日/具 1 30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7 遺體大殮費 日/具 1 30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8 遺體縫補費 吋 5 1,050 5吋內1050元,超過5吋部分,每1吋 加收100元,未滿1吋以1吋計算。 


19 禮堂善後處理費 次 1 甲級 500 乙級 300 丙級 200 丁級 100 真愛室 100 環境整理費。 


20 遺體火化費 具 1 2,000 設籍本市者。但採樹葬、花葬、海葬 等環保葬法者或死亡翌日起7日以下 火化者,不收費。 6,000 設籍其他縣市者。但死亡翌日起7日 以下火化者,減半收費。


 21 骨骸火化費 具 1 1,000 1.設籍本市且採樹葬、花葬、海葬等 環保葬法者,不收費。 2.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2 富德公墓使用費 平方 公尺 6.6 73,20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年限為7年。


 23 富德公墓使用費 平方 公尺 13.2 221,70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年限為7年。 5 


24 預鑄式公墓使用費 座 1 77,00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年限為7年。 


25 富德靈骨樓 或陽明山靈骨塔 骨灰寄存費 個 1 10,000 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6 陽明山臻愛樓 骨灰寄存費 個 1 貯骨櫃第3層至第7層收費 為60,000,其餘各層收費 為50,000。


 1.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2.使用年限為50年。


 3.同櫃增加寄存之骨灰罐,每罐按 1/4收費。但自富德靈骨樓或陽明 山靈骨塔遷出者,不收費。 


4.設籍本市北投區林泉里、泉源里 (2鄰、4鄰~16鄰)、永和里(1 鄰~19鄰)2年以上之死亡者,按 1/5收費。


 5.設籍本市北投區泉源里(1、3 鄰)、永和里(20鄰~24鄰)、中 心里2年以上之死亡者,減半收 費。


 27 富德靈骨樓 或陽明山靈骨塔 骨骸寄存費 個 1 30,000 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8 富德靈骨樓 神主牌位寄存費 位 1 10,000 1.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使用年限為50年。 6 


29 陽明山臻愛樓 神主牌位寄存費 位 

1 20,000 

1.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2.使用年限為50年。 

3.設籍本市北投區林泉里、泉源里 (2鄰、4鄰~16鄰)、永和里(1鄰 ~19鄰)2年以上之死亡者,按1/5 收費。 4.設籍本市北投區泉源里(1、3 鄰)、永和里(20鄰~24鄰)、中 心里2年以上之死亡者,減半收 費。 


30 履勘費 座 1 1,000 1.本項目收費對象為需地機關。

 2.配合需地機關辦理墳墓履勘、測 量、造冊之費用。 


31 許可證、證明書 類行政規費 份 1 中文版50 英文版100 墳墓埋葬、起掘、火化等許可證及防 腐證明之核發及補發之行政規費。


 32 殯儀服務業者 晶片識別證 張 1 300 購買、補(換)發晶片識別證之費用。


 33 骨灰暫厝費 日/個 1 500 限於第二殯儀館火化後之骨灰。 附註: 

一、死亡者設籍本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使用本表中各項設施及服務者,除公墓按表收費 外,其餘各項得申請減免: (一)本市低收入戶或安養院之公費院民,全免。 (二)原住民,全免。


 7 (三)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全免。 (四)在醫療院所捐贈器官者,全免。 (五)無名(主)屍體,全免。 

(六)非低收入戶,其生活確實貧困者,減半收費。 


(七)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死或因檢察官辦案需要暫不殮葬或其他特殊案件經殯葬處 核准者,依其核准金額減免。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申請遺體寄存費減免期限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無名(主)屍體,經查明姓名、身分、住址後,依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設籍本市中山區行政里、行孝里、行仁里、松江里、江寧里、新生里、新福里、新喜里、大佳 里、新庄里、江山里、中庄里、下埤里及大安區黎元里、學府里、芳和里、臥龍里、文山區興 泰里、博嘉里、信義區黎順里及北投區林泉里、永和里、泉源里、中心里之死亡者,自死亡日 起十五日內出殯者,申請使用本表中各項設施及服務者,除公墓、骨灰(骸)及神主牌位寄存項 目按表收費外,其餘各項均免費。但超過十五日出殯者,自第十六日起之各項費用仍應依規定 繳納。 


三、本表備註欄之設籍事項,係以死亡者死亡時之戶籍資料認定。 


四、埋葬於本市之墳墓起掘後之骨灰(骸)使用本市殯葬設施者,得比照死亡者設籍本市之基準收 費。